规章制度
安徽医科大学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1-10-15 浏览次数: 2405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加强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管理的意见》(皖教秘高〔2014〕1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管理的意见》(皖教高〔2016〕3号)等文件精神,不断推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科和技能竞赛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升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使我校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绕我校办学目标,结合人才培养特色,科学构建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实施体系,充分发挥竞赛育人作用,全面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包括:由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及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协(学)会、学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竞赛。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均可参加学校认定的各类学科和技能竞赛, 学校鼓励学生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组队参加竞赛。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科技处、人事处、国资处、团委、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实验教学中心及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资深教师或专家等组成的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第五条  学科和技能竞赛工作由学科和技能竞赛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办公室协调,各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学科和技能竞赛与承办单位的审批、立项和管理工作。

2.指导各类竞赛的组织、评审、奖励等工作。

3.负责审核全校年度学科和技能竞赛经费的预算。

4.负责制定和调整有关政策。

第七条  办公室职责

1.负责协调各类学科和技能竞赛的组织与开展。

2.负责各类学科和技能竞赛工作方案(竞赛规程、竞赛规模和时间等)的审核。

3.负责学科和技能竞赛日常管理,审核竞赛经费的使用。

4.负责审核全校年度学科和技能竞赛的工作量补助及奖励工作。

5.负责各项竞赛结果的公布及相关资料的存档。

第八条  承办(组织)单位职责

1.根据竞赛组委会的要求,负责相关竞赛活动的方案制订以及组织、宣传与报名等工作。

2.负责竞赛培训方案的制订,落实指导教师、遴选参赛选手及组队,开设相关专题讲座或选修课。

3.根据竞赛规模与指导教师工作量等,拟定年度竞赛活动经费预算,及时报销参赛费用。

4.在竞赛辅导及竞赛期间,协调竞赛与正常教学之间的关系。

5.负责组织校级各类竞赛命题、评审以及竞赛活动场地、设施等工作安排。

6.负责竞赛文件资料(包括上级来文、竞赛报名表、竞赛结果、获奖证书、作品等)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7.竞赛项目完成后,向学校学科和技能竞赛领导小组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8.完成学校学科和技能竞赛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竞赛类别

第九条  学科和技能竞赛分为A、B、C、D四大类别,A、B类竞赛项目参照安徽省教育厅发布的年度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A类赛事: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竞赛项目(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项目支持)、省教育厅认定和批准的其他国家级或国际重大赛事。

B类赛事: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一级学科学会(协会)等举办的全国性赛事、安徽省级政府部门(省科技厅、团省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举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和技能竞赛,以及省教育厅参与举办的其他重要省级赛事,或参加A类赛事的省级选拔赛。

C类赛事:A、B类赛事以外经学校批准参加的校外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如全国各学会分会举办的单项学科和技能竞赛决赛),或参加B类赛事全国比赛的省级选拔赛。

D类赛事: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学科和技能竞赛,或省级以上学科和技能竞赛的校内选拔赛。

第十条  每年组织的竞赛项目由学校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领导小组根据竞赛项目的性质、与学科专业教学的关系、对学生培养的作用及学校财务状况等选择确定。

第十一条  学科和技能竞赛立项采取学校宏观规划,承办(组织)单位申请,学科和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审批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经评审立项后列入竞赛目录的A、B类项目由学校专项经费支持,列入竞赛目录的C、D类项目根据学校总体预算适当给予资助,不足部分由承办(组织)单位自行解决。对未列入竞赛计划而组织参加的赛事,学校原则上不予经费支持和奖励。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  A、B类项目竞赛经费采用项目制形式单独下拨,并按批准的预算执行。C、D类项目费用由各承办(组织)单位报学科和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经费由承办(组织)单位根据竞赛工作合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竞赛经费报销程序:承办(组织)单位汇总、统计形成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学科和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竞赛经费主要用于参赛报名、资料费,竞赛所需的元器件、耗材费,竞赛期间学生和教师的差旅费,指导教师工作量补助,学生和教师的奖励费以及必须开支的组织、宣传费与专家评审费等。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学科和技能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组织文件发布单位或获奖证书的落款单位为依据。一个获奖团队或获奖学生对应一个指导教师或团队,以参赛报名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  获奖学生给予一定的创新学分,创新学分可替代一门公共选修课学分。参加各类竞赛的(获奖)学生,可参照《安徽医科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党学字〔2015〕9 号)、《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评定暂行办法》(校研字〔2014〕23号)申请综合素质评定奖励分。

    第十八条  凡被选入参赛队的学生,在培训及参赛过程中,所耽误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学生所参加项目类型与实践课程类型相同,结合学生的实际表现,可给予及格以上成绩;种类不同者竞赛结束后随下一年级重修;竞赛与其他必修课程及考试冲突时,可请假或申请缓考。

第十九条  学校对参与指导和培训A、B、C类竞赛项目的指导教师给予工作量补助。D类竞赛不补助工作量。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工作量补助根据竞赛类型、组队形式等情况确定。竞赛结束后由各学院(部门)统一归档,并报教务处备案。补助的工作量根据相应级别按超课时计算课时酬金(不计入总课时)。补助办法如下:

1.对由3名以上(包括3名)学生组队参加的A、B、C类竞赛,按3标准课时/每周·每队补助。

2.对1人一队参赛,并以论文、作品等形式参加的A、B、C类竞赛,按3标准课时/每人补助。

3.参加同一项竞赛不同级别比赛的,竞赛工作量可以根据竞赛标准累加计算。

4.有特殊要求的竞赛,须增加指导工作量的,可由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参加A、B、C类竞赛项目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参赛队的指导教师(团队)及学生进行奖励。奖励均按所获项目数量计算。同一竞赛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奖励以最高奖计算,不累计奖励。其中,奖励给学生的奖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全额分配给学生,团体(含二人以上)项目奖励,由所在单位根据参与人贡献进行分配。指导教师(团队)奖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分配,用于奖励指导教师(团队)的金额应不少于奖金总额的70%。奖励标准如下:

获奖

等级

A类赛事(元/项)

B类赛事(元/项)

C类赛事(元/项)

指导教师

(团队)

奖励

学生奖励

指导教师(团队)

奖励

学生奖励

指导教师(团队)

奖励

学生奖励

团队

参赛

个人

参赛

团队

参赛

个人

参赛

团队

参赛

个人

参赛

特等奖

10000

10000

5000

5000

5000

2500

2000

2000

1000

一等奖

5000

5000

2500

2000

2000

1000

1000

1000

500

二等奖

3000

3000

1500

1000

1000

500

800

800

400

三等奖

2000

2000

1000

600

600

300

400

400

200

 

第二十二条  凡是根据学校参赛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推荐的奖项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均不发给奖金。D类竞赛不设指导教师奖,获奖学生发给证书和奖品。

第二十三条  体育类竞赛冠军视同相应级别的特等奖,亚军、季军视同相应级别一等奖、4—5名视同相应级别二等奖,6—8名视同相应级别三等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度评选一次学科和技能竞赛优秀组织单位,并将年度学科和技能竞赛的组织开展情况作为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指导学生参加A类竞赛项目获奖的指导教师,在振兴计划和质量工程相关项目立项时予以适度倾斜,指导教师(团队)可以依托获奖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部门)可制定超过上述额度的工作量补助标准及奖励标准自行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A、B竞赛项目列表将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认定与更新。

第二十七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科和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学院(部门)年度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参赛情况及获奖奖励信息申报。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学院(部门)为单位的参赛信息统计一览表、获奖信息统计一览表、竞赛组织文件(或启动工作文件)、获奖证书或文件复印件、证书电子扫描照片、通讯报道等。学科和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交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奖励级别并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科和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