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学分制学籍管理模式下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立志为人民健康服务,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具有担任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3.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并完成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双学士辅修学位。
第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2.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或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3.毕业考试(理论与实践技能)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专业,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4.教学实习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5.在校学习期间,所学专业考试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
6.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既未达到400分,也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统测者。
7.既未通过国家或安徽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也未通过计算机校内统测者。
8.在校期间第二次留级者。
9. 结业学生。
第三条 对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符合《安徽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中有关解除处分规定而解除处分者,经院学位分委会研究提出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毕业时因安徽省或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计算机校内统测未合格,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两年内可申请返校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可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400分及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统测未通过,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两年内可申请返校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可授予学士学位;因未通过国家大学英语考试四级及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统测者,若参加雅思或托福考试,成绩分别达到5分或80分,也可授予学士学位,时间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时间确定。
第五条 辅修二学位
辅修第二学位专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辅修第二学位:
1.已达到第一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2.完成第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要求,符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手续
1.由各学院逐个审查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各项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向学院学位分委会汇报,经学院学位分委会初评通过后,列入拟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就毕业生资格、成绩情况、有无处分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将复查情况反馈各学院;同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学位评定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方可开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后,将评定决议以正式文件通知教务处,由教务处办理填发学士学位证书事宜。
5.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发现获得者有关材料严重不实或发生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消。
第七条 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安徽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鉴于学校2011年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校学位字〔2005〕17号文件及其补充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与本规定并行实施,过渡期满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