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中外合作人才培养(含联合培养)
学生培养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 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培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安徽医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外合作人才培养(含联合培养)学生(后简称学生),是经过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三条 中外合作培养模式以我校当年招生简章说明为准。学生入校后,首先在我校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然后赴国外合作院校(外方)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直至毕业。
第四条 学生应依据我校和外方合作协议中已规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实施培养。
第五条 学生在我校学习阶段结束时,课程学习成绩及语言水平达到外方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则可赴外方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
第六条 学生因考核不合格不能按时赴外方学习的,应留至同一专业下一届继续学习,连续两年都不符合去外方学习的,可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再次留级并转至非对外合作的相近普通专业继续学习,并按普通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
第七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留在中外合作培养专业学习的,除第六条规定外,不得在本校申请转至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可申请转入其他同类院校继续学习。相关手续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出国后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完成外方阶段学习而回国的,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的2年前可申请回我校继续学业,经批准后留转至非对外合作的相应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条 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在国外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学习而回国的,在学籍保留期内可申请恢复安徽医科大学学籍,经学校批准后在保证学业连续的情况下留转到相应专业和年级学习。
第十条 转入(或留至)本校非对外合作的相应或相近专业学习的学生,自转入(或留至)起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以前修过的课程和成绩记入学籍。已经修过的课程若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一致,可承认其所获得的成绩,不一致的课程如可通过课程认定的,可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不能认定且未修的课程需通过重修等方式进行补修。
第三章 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执行由我校和合作院校共同制定的培养方案,教学的组织运行原则上由教学管理部门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资源统一安排,有外方院校选派教师来我校进行授课的课程,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助教务处及教学单位安排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在国内阶段学习结束时,外语达到外方要求并准备申请外方入学通知书,若有未通过的理论课程(不包含实践教学环节),需通过重修等方式进行重新学习,成绩符合外方要求者方可继续申请赴外方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
第十三条 学生赴外方学习后,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外方的有关规定执行,毕业时需提交经外方认可签字或加盖公章并经国际教育学院确认的纸质材料到交我校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存档。
第四章 转专业与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在国内学习期间(出国前)原则上不可转入非中外合作培养的专业学习。特殊情况可参见以上第六条及第七条。
第十五条 学生在国外学习阶段攻读的专业原则上应在合作协议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六条 学生最长学习期限4年制本科专业累计不得超过7年,5年制本科专业累计不得超过8年(含休学、保留学籍以及在外方的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五章 毕业和学位
第十七条 学生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环节),成绩合格(或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外方毕业条件的,由外方院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外方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外方学位。
第十八条 学生符合外方毕业条件且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由我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我校毕业学位;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未达到外方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我校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生赴合作院校学习期间,户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生档案不迁出我校,党组织、团组织关系的管理保留在相应的培养单位。
第二十条 学生在外方学习期间要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外方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赴外方学习的学生,必须按照外方所在国家及外方的要求参加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必须购买航空以及其他交通保险。在往返中方与外方途中以及在外方学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往返中方与外方途中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学校可应学生或家长的要求协助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从学生赴国外学习直至毕业期间,与外方学校及出国学生的沟通与联系,协调处理学生在外期间相关事务。对于在外方学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按外方所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外方规章制度处理,学校可应学生或家长的要求与外方就有关问题联络沟通或协助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2016级中外合作培养专业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医科大学
2017年9月29日